海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三亚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男,1942年2月15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港澳通行证号。 委托代理人:***,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亚市河**区海堤**路美和家园**栋**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住所地海口市红城湖路**号水工大厦**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天堂公司)及第三人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勘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勘察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沃天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1739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第三人承担三亚鹿回头地下综合体工程项目一期下立交工程岩土工程补充勘察任务。双方约定,该工程实行总价包干方式,按单价人民币450元/米,总进尺3865米包干计算,场地勘察费包干价为人民币1739250元;付费方式为:勘察人(即第三人)进场施工并向发包人(即被告)提交中间资料后10日内,发包人支付勘察人合同总价的40%,计695700元;勘察人完成全部工程勘察工作并提交经国家法定机构认可的勘察报告后,发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勘察费用,即合同总价的60%,计104355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约进行勘察,并于2013年9月18日前完成全部勘察任务,向被告提交勘察成果《岩土勘察钻孔竣工质量验收表》及勘察报告,被告经验收合格,盖章确认。按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向第三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从而导致现场勘察施工的人员多次信访,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2013年底,被告为解决上述信访工人的工资问题,主动找到原告让其代为支付第三人工程款,并保证2014年1月初将原告垫付的工程款返还给原告。原告轻信了被告的承诺,经与第三人协商后,受让了其与被告的工程款债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2014年1月2日,第三人书面致函被告:“因***已全额垫付本次勘察施工款1739250元,第三人将施工款结算权全权移交***,请被告将全额施工款支付给***”。被告对第三人将债权让与***一事表示“同意”并加盖了公章,原告亦向被告提供了收款账户。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清偿所欠原告款项。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沃天堂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勘察院述称,2013年8月,勘察院与沃天堂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勘察院承担三亚鹿回头地下综合体工程项目一期立交工程补充勘察任务。双方约定,该工程勘察费包干价为人民币1739250元,勘察人进场施工后,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中间资料后10日内支付勘察人合同总价的40%,勘察人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并提交合格勘察报告后发包人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勘察院依约进行了勘察,并提交了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但此时沃天堂公司已经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始终没能支付该工程款。2015年3月,勘察院收到法院法的材料后,发现***提供的证据6《债权债务交接手续》不属实(勘察院保留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原告及现管人员私刻勘察院公章的权利),鉴于勘察院并未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所以***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沃天堂公司欠勘察院工程款的事实客观存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沃天堂公司与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勘察院承担三亚鹿回头地下综合体工程项目一期下立交工程岩土工程补充勘察任务。双方约定,该工程勘察费包干价为人民币1739250元,勘察院进场施工并向沃天堂公司提交中间资料后10日内,沃天堂公司应支付勘察院合同总价的40%,计695700元;勘察院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并提交合格勘察报告后沃天堂公司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即合同总价的60%,计1043550元。合同签订后,勘察院依约进行了勘察,并于2013年9月18日前完成全部勘察任务,向沃天堂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岩土勘察钻孔竣工质量验收表》及勘察报告,沃天堂公司验收合格,盖章确认。但此时沃天堂公司已经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始终没能支付该工程款。2014年1月2日,经办人***(非勘察院员工)出具给***一份债权转让函,内容为“因***已全额垫付本次勘察施工款1739250元,勘察院将施工款结算权全权移交***,请沃天堂公司将全额施工款支付给***”,该转让函上有勘察院的公章、勘察院法人***的私章及签名,沃天堂公司在该转让函上表示“同意”并加盖了公章。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月8日,***共支付给***45万元。 另查明,经庭审中的质证认证,债权转让函上的勘察院公章、法人私章及签名与备份正本存在明显区别。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及第三人陈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债权转让函》、勘察院2014年1月公章、法人私章及法人签名样式、银行汇款单、收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沃天堂公司是否应当支付***1739250元施工款。由于沃天堂公司未出庭,庭审中***及勘察院对沃天堂公司拖欠1739250元施工款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主张其垫付了沃天堂公司拖欠勘察院的施工款,并与勘察院签订了债权转让函,因此享有沃天堂所欠施工款的债权。但根据庭审质证认证,可确认***所持债权转让函上的勘察院公章、勘察院法人私章及签名均系伪造,察院对债权转让函不予认可,且***支付45万元收款人均为***个人,***并非勘察院法人或职工,第三人勘察院也表示未曾收到过***支付的款项。因此,该债权转让函无效,***并未取得勘察院对沃天堂公司的债权,其要求沃天堂公司支付1739250元施工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453元(***已申请缓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