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1546号
原告:上杭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湖洋镇***丰面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7926777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里心镇开源大道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67650872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杭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公司)与被告福建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上杭**公司以涉案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022年6月17日上杭**公司以涉案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杭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1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164.05元,由上杭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