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02民初7501号 原告:四川某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 法定代表人:舒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四川某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某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诚意金1000万元,并承担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重庆涪陵光华剑桥外国语学校项目施工总承包事宜签订了《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意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重庆涪陵光华剑桥外国语学校项目拟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为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工程范围为施工图纸内所有土建工程、消防、安装、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等全部内容,工程价款结算按《重庆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版预算定额及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作为结算依据,总价下浮6%作为最终结算价,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原告应在当天向被告支付100万元,5天内支付900万元,共计1000万元的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诚意金,被告在收到前述诚意金1000万元后,1个月内未通知原告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商务洽谈,或虽通知洽谈但在半个月内未能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签订,本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后,被告应在5天内将1000万元诚意金退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00万元,同年7月5日转账支付了450万,7月6日转账支付了450万元,共计1000万元的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诚意金。事后,被告未在1个月内通知原告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商务洽谈,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于2021年8月6日终止,协议终止后被告未在5日内退还原告签订合同诚意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重庆涪陵光华剑桥外国语学校项目施工总承包事宜签订了《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意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重庆涪陵光华剑桥外国语学校项目拟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为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工程范围为施工图纸内所有土建工程、消防、安装、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等全部内容,工程价款结算按《重庆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版预算定额及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作为结算依据,总价下浮6%作为最终结算价,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原告应在当天向被告支付100万元,5天内支付900万元,共计1000万元的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诚意金,被告在收到前述诚意金1000万元后,1个月内未通知原告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商务洽谈,或虽通知洽谈但在半个月内未能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签订,本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后,被告应在5天内将1000万元诚意金退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00万元,同年7月5日转账支付了450万,7月6日转账支付了450万元,共计1000万元的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诚意金。事后,被告未在1个月内通知原告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商务洽谈,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于2021年8月6日终止,协议终止后被告未在5日内退还原告签订合同诚意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意向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和流水》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意向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其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协议约定于2021年7月6日已全部向被告支付了签订合同的诚意金1000万元,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被告未在1个月内通知原告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商务洽谈,根据双方约定,该协议于2021年8月6日终止,协议终止后被告应在5天内退还原告支付的诚意金,即被告应在2021年8月11日前退还,但被告未按时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退还原告诚意金及资金占用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四川某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诚意金1000万元,并承担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355元,由被告重庆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