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301号
申请人: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镇江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6RT14。
法定代表人:周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凯,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双河村黄岩组(尚华明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71812F。
法定代表人:舒军。
申请人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4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后子门支行账户为51×××78的银行存款40万元。市行577.310100046144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4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