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41号
申请人: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镇江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6RT14。
法定代表人:周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凯,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双河村黄岩组(尚华明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71812F。
法定代表人:舒军。
申请人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后子门支行账户为5100××××7778的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后子门支行账户为5100××××7778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