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323号
原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双河村黄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71812F。
法定代表人:舒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旌阳区水利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屏山街349号。
法定代表人:何木刚。
原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旌阳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原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其与被告德阳市旌阳区水利局已经协商处理,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