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良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良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财保36号 申请人: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YTT9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良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2层2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138756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良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良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0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PZDM202351370000000015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良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4020.00元,申请人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