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665号
原告: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YTT9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良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2层2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138756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良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3元,减半收取4871.5元,由原告汉中新易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