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泸州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521民初4504号 原告:四川华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3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7439158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镇太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4MBEB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1.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加计50%)。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安装位于泸县太伏镇佳豪茗居的10KV高压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开竣工日期是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工程竣工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程款11.75万元是事实,利息计算方式由法院确认。由于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在一年内分4次付清。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安装位于泸县太伏镇佳豪茗居的10KV高压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工程价款为29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总价的5%,报建工作完成后付至25%;设备安装完成后付总价的6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的97%,另3%作为质保金,于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开竣工日期是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该工程于2020年8月17日验收合格。被告已付17.25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1.7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及陈述,《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新装(增容)送电单,付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且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对工程欠款金额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要求分期付款,没有法律依据,且债权人也不同意分期付款,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按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目前,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为3.85%。原告已经主张了资金占用利息,并已获得支持,同时又主张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泸州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7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财产保全费1206元,合计2728元,由被告泸州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