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1223民初7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任原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男,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宕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陈某某,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第三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194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第三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宕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84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1211.5元;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全部未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被告将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两河口镇山背罗湾旅游项目民宿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完成装修工程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只有起诉,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宕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被反诉人承担工程修复费用899092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反诉原告将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两河口镇山背罗湾旅游项目民宿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工程交付后,反诉人在使用过程中,工程出现房屋严重漏水、墙皮脱落,屋内积水等质量问题,反诉人多次联系反诉被告,但其至今没有维修修复,并提起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现反诉人依法提起反诉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宕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装修款13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剩余4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汇款账户名称: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号码:12936996399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金融城支行;
三、第三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宕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装修费后,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被告宕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228000元发票,如不按期开具发票,被告宕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款项;
四、被告宕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按期支付完全部工程费后,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就本工程装修费再另行主张权利;
五、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该工程质保维修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诉案件受理费24750元,减半收取计12375元,由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375元,减半收取计6187.5元,由被告宕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