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21民初780号
原告:周某,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桐庐迎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云栖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新村振宁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太上路1号鸬鸟汇林双创园1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某与被告桐庐迎春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周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