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终20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9民初15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法律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B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因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故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B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A公司同意,A公司亦撤回了上诉,而各方之申请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9民初159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B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B公司负担;其应向一审法院结算。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A公司负担;A公司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