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542某某与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542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宁夏路马鞍山一号省人防办公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1848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