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203民初2019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
被告:黄石市恒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东风路大上海广场玉兰花苑A4栋24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黄石市恒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