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23民初3221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收取2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