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某;中国某集团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5929号 原告:杨某,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州某某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州某某筑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负责人:周某家,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府雅园6-1-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某集团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州某某筑有限公司、某州某某筑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杨某某某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