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5929号
原告:杨某,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州某某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州某某筑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负责人:周某家,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府雅园6-1-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某集团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州某某筑有限公司、某州某某筑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杨某某某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