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02民初4047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
法定代表人:尉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xxx,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xxx,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新集乡,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新集乡,身份证号:XXX。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