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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1586号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河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1988年7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尉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生于1983年12月23日,汉族,本科文化,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生于1995年12月16日,汉族,硕士文化,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疑难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