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3567号
原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实验监测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负责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法务。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实验监测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