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0894号
原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2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众诚道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众诚道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原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