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3765号
原告:沈阳景泉气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办事处大***。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销售经理。
被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景泉气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通电力
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