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景泉气碳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3765号 原告:沈阳景泉气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办事处大***。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销售经理。 被告:沈阳天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景泉气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通电力 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