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702执恢134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五队,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州区某某园,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五队与被执行人甘州区某某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甘0702民初5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州区某某园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五队案件款571792.03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0月30日前付清。因被告甘州区某某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于2024年8月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4年8月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2.2023年8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3.2024年8月16日、2024年9月18日、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1月16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存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止2025年8月19日。
4.2024年9月26日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已停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4年11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4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1792.03元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