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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83民初2510号 原告:张某,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