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26民初3849号
原告:山东华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景阳路与燕山路交叉口西20米路南。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泰安市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泮河西路盛世和合广场东区4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华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山东华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