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78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7元,减半收取2283.5元,由**自行负担。**已预交4567元,退回**2283.5元。保全费1770元,由**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