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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天神舟建筑设计院诉泾阳县泾华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泾民初字第00687号 原告西安航天神舟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泾华学校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职务校长。 本院在审理西安航天神舟建筑设计院诉泾阳县泾华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航天神舟建筑设计院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天神舟建筑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天神舟建筑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西安航天神舟建筑设计院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杜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