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一(民)初字第8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徐 焰 代理审判员  李 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娟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