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485号
原告:上海计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1#业务楼(北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计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计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叶 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