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6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实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78-2号(2-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辽宁实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主张案涉工程存在增项,实田公司未对增量部分进行结算,故诉请实田公司支付增量部分的劳务费。而实田公司则称双方已对包括***主张的增量部分的全部施工内容结算完毕。现***在二审中申请对其施工内容进行鉴定,故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查明实田公司与***已经完成的结算是否包括***主张的增量部分后,再行裁判。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实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赵 卫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