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472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军,系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实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78-2号(2-1-3)。
法定代表人:张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实,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辽宁实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丽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王德寿、栾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2元,减半收取26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石丽娟
审判员 王德寿
审判员 栾 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