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5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明利劳务队,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西山路29-3-201号。
经营者***,该劳务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劳务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玄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实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7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明利劳务队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实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明利劳务队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明利劳务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明利劳务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5元,减半收取4502.5元,由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明利劳务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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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回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