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22民初128号
原告:**西关装卸服务队,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镇福民街08组9栋602室。
负责人:***,系该装卸队队长。
被告:辽宁实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原告**西关装卸服务队与被告辽宁实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关装卸服务队于二O二O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关装卸服务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关装卸服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原告:**西关装卸服务队预交),由原告:**西关装卸服务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