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103民初2027号
原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中段520号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6862568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团结路南段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6720213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7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