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288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漯河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团结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66720213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常务副总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地,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西太平村织机构代码:69997337-4。 法定代表人:**,系平顶山市新城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漯河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新城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牛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