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联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9民初107号 原告: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联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联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5935元,但原告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