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财保446号
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鑫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岸镇共和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PBEW02。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1月20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县。
被申请人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2单元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671884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鑫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鑫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重庆永昂实业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3执保56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鑫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鑫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