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滨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执保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周口市西华县。
被申请人:漯河市滨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姚丙立。
被申请人:漯河祥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李村/div>
法定代表人:孟莉琼。
本院在办理***与***、漯河市滨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漯河祥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市滨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漯河祥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3082.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市滨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漯河祥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3082.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保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