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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649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