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649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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