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民终1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原审被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某某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原审被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某某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4)豫04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以与河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15.2元,减半收取20107.6元,由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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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