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浩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2765号 原告:上海浩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名坊雅苑21栋106-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上海浩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浩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上海浩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