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多伦与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0民初771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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