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赣州市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赣0702行初22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赣州市龙南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赣州市龙南市龙翔大道105国道旁人才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龙南市劳动监察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龙南市劳动监察局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名坊雅苑21栋106-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赣州市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7月27日,原告***以被告赣州市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市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