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1473号
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谨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027元,由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