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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1473号 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谨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027元,由原告莆田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