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执1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云村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1169018T。
法定代表人:王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2403857A。
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执行人:***,男,1967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21)桂0502民初7190号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中,本院实际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23.99元,扣划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031.95元。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待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北海市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采取其他方式履行本案债务,如到期未能协商一致,另行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既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502执17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武清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大帅
书 记 员 毛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