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21民初216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四川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6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58862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199610286452。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