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3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庞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上诉人四川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上诉人四川蜀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敏
审判员 季建波
审判员 胡 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