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31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钱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桂031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车辆、股权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查封,故财产暂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封财产续封时间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