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4079号
原告: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