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39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0107民初84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578961.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95999.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8日起计至付清395999.77元之日止;以182961.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17日起计至付清182961.54元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8189.61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海岛建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海口市琼山区大英山东6街5号融创海口壹號D12地块地下室-2层的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现案外人已针对上述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因涉案不动产权属尚未明确,经合议庭合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107执391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事由结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