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宝鸡千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民初15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宝鸡千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新城C区8号楼四单元1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GG4R5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南环路90号院1楼4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575615460P。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鸡千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载明被告***已结清所欠工资,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800元,立案时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